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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威海市**区**工人,户籍所在地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住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6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驾驶鲁******号中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镇路由东向西右转弯向北行驶至龙海路凌云酒店路口处,致乘坐在鲁******号中型特殊结构货车后方的***摔倒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9日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_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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