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荥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89********,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工作单位:郑州**学院,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路**号**号楼,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7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驾驶豫A*****小型客车沿郑州市**自北向南行驶至郑州市**路口处时与行人孙某某自西向东横过该路时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孙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闫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现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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