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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单位行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案)_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宾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31966********,汉族,高中文化,系哈尔滨*甲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哈尔滨市松北区热源路**号**组(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2019年4月22日,宾县监察委员会决定对闫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立案调查,因调查中发现闫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犯罪,遂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哈尔滨市公安局。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于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7日经院以涉嫌故意销毁隐匿会计凭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9月30日被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闫某某因心力衰竭死亡。

辩护人韦良月,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分别由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故意销毁隐匿会计凭证罪,于2019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由宾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单位行贿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决定并案审理,并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期间,于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2009年间,作为哈尔滨*甲运输有限公司、哈尔滨**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哈尔滨*乙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哈尔滨*乙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哈尔滨*甲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伙同时任哈尔滨**集团公司**、**、**张某甲(已起诉)、时任哈尔滨**集团哈尔滨**热电股份公司**、**赵某某(已判决)挪用公款1075万元(以下所涉钱款均为人民币),用于公司经营活动,2009年6月26日,闫某某将上述钱款归还哈尔滨**热电股份公司。

2008年至2015年间,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为实际控制的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向哈尔滨**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经销煤炭过程中,用公司资金多次向张某甲送钱款共计8555万元,用公司资金多次向赵某某送款物共计309.0889万元,用公司资金向时任哈尔滨市**公司**兼**分公司**徐某某(另案处理)送钱款190万元。综上,闫某某为实际控制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张某甲、赵某某、徐某某行贿合计9054.0889万元。

2018年10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与张某乙二人在哈尔滨市松北区鹰沙大厦9层的办公室,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哈尔滨*甲煤炭公司历史账目及往来凭证焚烧销毁,随后将未完全焚烧仍有文字残余的账目装至纸箱中,闫某某指使司机张某丙将该账目扔掉。当日,张某丙按照闫某某指示将哈尔滨**甲煤炭公司历史账目及往来凭证的纸箱丢至中源大道迪卡侬旁边空地的水坑中,将其彻底销毁。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于2019年4月25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煤炭购

销合同、银行交易流水、关于哈尔滨**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凭证、购房合同、哈尔滨*甲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电子账、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证言、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同案犯张某甲、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闫某某已于2020年4月29日因心力衰竭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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