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71987********,汉族,高中毕业,务工,住**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经伊川县公安局决定,被宜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经伊川县公安局决定,被宜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退回伊川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伊川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号白色本田奥德赛汽车,沿伊川县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所送闫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6 mg/100mL。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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