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72********,汉族,初中毕业,无,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3日22时25分许, 闫某某酒后驾驶豫RA****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彩印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查获。经鉴定,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8mg/100ml。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