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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64********,汉族,初中,务工,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21时30分许,闫某某醉酒驾驶粤KF****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茂南区光华中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扣。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闫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闫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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