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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31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3时许,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民警在临潼渭北工业园区渭水六路与秦王二路十字开展酒驾检查时,发现一辆陕A****8白色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缓慢,行驶至十字时民警对其进行检查,发现车内酒味很重,现场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酒精测试数值为88.6mg/100ml,该车驾驶员闫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司法鉴(毒)字[2019]1512X号血醇检验报告结论:从送检标有“闫某某”字样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94.0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在案发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任何他人权益受侵害的后果,为体现刑罚的教育职能,并考虑犯罪嫌疑人闫某某认罪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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