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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235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道办事处******号,现住址与户籍地一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2时41分,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H*****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村**路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查获,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测试未成功,遂将其带至任城区交警大队办案区由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抽血,经济宁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其血液进行检验,结果为血液中乙醇含量111.7mg/100ml。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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