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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未检刑不诉〔2019〕114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闫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已于2019年12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S****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去到佛山市芦苞镇蔡边小学前路段机动卡点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9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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