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乡**村**社**号,现住兰州市城关区**小区**号。2020年5月14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饮酒后驾驶甘L1J***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着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州啤酒厂丁字路口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闫某某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17.3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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