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扎鲁特旗**镇**KTV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9月19日,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酒精测定[2019]第903号的复检鉴定文书鉴定,闫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7.40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闫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及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不起诉决定权的通知》,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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