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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532198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3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820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广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8日23时,闫某某酒后驾驶冀******牌黑色日产牌小型轿车,在**医院南边路西足疗店做足疗时与老板发生争执,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闫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队民警对闫某某进行酒精检测,鉴定闫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3.3mg/100ml。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闫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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