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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东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031979********,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张家口市经开区**小区**号楼**单元**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晚上19时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在其位于张家口市经开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喝酒。同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在接到挪车信息后,步行至停放在张家口市奥林星城南门路边,驾驶其冀G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学府东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茶榆路三岔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5.75mg/100ml。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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