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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91990********汉族中专文化、司机,现住址北京市延庆区******号2019年9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张山营派出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2时17分,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酒后驾驶京******号雪佛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怀来县沙城镇三堡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妇幼保健站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96.6mg/100ml。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的血液中检中乙醇含量为94.4mg/100ml,此行为属于醉酒驾驶。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闫某某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员详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及呼气显示数值照片、所驾驶车辆及喝酒的饭店照片、抽血及抽取血样视频截图;原始记录;张法鉴中心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的供述;

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张法鉴中心【2019】(酒)鉴字第0992号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查获视频、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乙醇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根据《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本市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五条之规定,且属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并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闫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0101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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