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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青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曾用名:闫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41993********,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室,现住址:成都市成华区**路**广场**栋**号。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听取了被不起诉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2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段由**路路口向****路口方向行驶路段时,当行驶至******号门前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7.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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