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镇**路**号,住该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8月22日22时30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灰色长安牌轻型栏板货车,从景泰县一条山镇泰康路安宁庭苑小区出发,途径泰康路、兴建十字、寿鹿街、大十字、广场十字、广场北路、车站路行驶至广场南路铁路小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查获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闫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