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沛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9********,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路**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21时许,闫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沛县汉邦路处时,被沛县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20年10月23日,经徐州市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闫某某当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3mg/100ml血,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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