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6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住河北省保定市**区**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10月26日受理,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9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驾驶冀F****号棕白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向阳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盛兴路与向阳北大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仪器显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2毫克/100毫升,后对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抽血进行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后经保定市法医医院鉴定中心乙醇含量检测,被不起诉人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6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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