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住**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9日19时许,闫某某饮酒后驾驶冀TD****小型轿车行驶至景县龙华镇后秦旺桥口北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闫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3.9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闫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