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献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醉酒驾驶牌照为冀J****的小型轿车经过**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鉴定,闫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2.78mg/100ml。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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