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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18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181198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衡水**公司法人,群众,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8日22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驾驶一辆白色冀T0****号牌的轿车沿和平路由东向西行驶到幸福里小区附近时,被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送检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06.2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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