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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91982********,汉族,小学文化,山东**有限公司员工,住内蒙古宁城县**镇**村**组。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4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饮酒后驾驶蒙******号**牌*色小型轿车沿本市槐荫区**路由北向南行驶到**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闫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4±4.0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呼吸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到案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_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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