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林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281981********,满族,大学本科文化,案发时系**医院聘用职工(已离职),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付**号**号楼**单元**层**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22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酒后驾驶陕A****1号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碑林区建工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闫某某血醇浓度为92.9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的户籍证明、被不起诉人闫某某血醇检验报告、讯问笔录、查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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