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莱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1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莱阳市**局沐浴水库管理维护中心职工,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宿舍楼。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于2018年10月22日21时6分许,饮酒后驾驶鲁******轿车,沿莱阳市富水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六交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闫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3.1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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