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蔚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6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村**巷**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饮酒后驾驶冀GY****号白色东南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到蔚县西合营镇街道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0月27日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6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闫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闫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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