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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银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6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69********,汉族,中专文化系中铁集团**车间工人,现银川市西夏区**号楼**单元**号。2020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京青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京青线与新小线路口东北侧中国石油加油站加油,加油站工作人员见状遂拨打122报警。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西夏区二大队民警在加油站内将闫某某查获。经检验,从闫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6.60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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