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公诉刑不诉〔2019〕30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3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栋**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长沙市望城区**甲大道与**乙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9mg/100ml。
闫某某于2019年1月17日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无前科、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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