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号,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2时20分许,闫某某酒后驾驶冀F5****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高碑店市昌盛路植物园北门路段行驶时,被高碑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闫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35.5毫克。
本院认为,闫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