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住*********大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宁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4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14时43分,在大百线与大贾线交叉口东行500米处,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鲁DV5***小型轿车,被宁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闫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71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初犯,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司法局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管理;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