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14时43分,在大百线与大贾线交叉口东行500米处,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鲁DV5***小型轿车,被宁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闫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71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初犯,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司法局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管理;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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