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江检诉刑不诉〔2020〕226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2月10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7日21时许,闫某某教唆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皖SG****号小型轿车,沿南京市江宁区由南向北行驶至小赵土菜馆,刘某某被民警查获。体内酒精含量为85.9mg/100ml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教唆他人酒后驾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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