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364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 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河南省郸城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9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0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路桥区新桥镇新桥教堂门口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闫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100ml,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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