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区**街道**村,住吉林市**区**园**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9时15分,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饮酒后驾驶吉J****1号黄海牌小型客车沿吉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师范分院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闫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16 mg/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闫某某驾驶证超期未更换,无驾驶资格,但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未造成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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