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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社区**村**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0时38分,闫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利辛县泰鑫路与向阳路交叉路口处,被利辛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5mg/100ml。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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