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社区**村**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0时38分,闫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利辛县泰鑫路与向阳路交叉路口处,被利辛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5mg/100ml。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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