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78********,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宁阳县**镇**村支部书记,山东省宁阳县人,住宁阳县华丰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宁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宁阳县华丰镇**路西故城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39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宁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20年8月18日,经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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