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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泽州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晟辉,山西开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22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8号本田牌小型轿车沿泽州县大东沟镇东沟街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泽州县大东沟镇东沟广场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泽州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闫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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