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三部刑不诉〔2020〕Z266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6********,户籍地河南省**县**乡**村**组。2019年10月27日因危险驾驶嫌疑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22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酒后驾驶粤CYB****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我市**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现场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1.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的供述;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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