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Z213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 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为长春市九台市,户籍地为吉林省九台市**镇街道**,现住址为广东省中山市**镇**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0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饮酒后驾驶吉AR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机场高速东侧0公里261米(越秀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05.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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