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031962********,汉族,大学文化,系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镇**村委会委员,中共党员,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3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酒后驾驶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冀GJ****)沿张家口市滨河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朝阳大街与滨河南路交叉口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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