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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高检公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路**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路**号**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 在石家庄市高新区学苑路与昆仑大街交口南5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闫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4.92mg/100ml。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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