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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277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9197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0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3Q****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犯罪嫌疑人陆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92.70 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作为粤S3Q****号牌小型汽车的车主及同车人,在明知陆某某有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机动车交由陆某某上道路行驶,其行为涉嫌共同犯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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