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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211986********,汉族,高中文化,金昌市**有限公司**,金昌市永昌县人,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栋**单元**室。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甘C****0号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本区长春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聚丰园”饭店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闫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8.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供述;2、证人刘某某证言;3、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告知笔录;5、到案经过;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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