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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甘肃省高台县**镇**街**号,现住甘肃省高台县**镇**街**号**花园**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甘肃省金塔县公安局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4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驾驶甘G*****号小型轿车,沿金塔县园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园林街9号(金塔县中医院)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7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案发后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系被查获,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实际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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