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8*****,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社旗县郝寨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20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饮酒后驾驶豫R****T号小型汽行驶至S333线社旗县郝寨镇年庄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闫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86mg/100ml。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