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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闫少君)(公开版)_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洮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75********,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松原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区,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区**街**委,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闫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09月至2018年0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在孙某某处承包了**镇**乡草莓园基地的大棚焊接工程,工程结束后,孙某某将工程款支付给闫某某,闫某某将该笔工程款用于其他工程,致使李某某、张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18人工资无法结算。2019年01月18日,李某某到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2019年04月16日,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责令整改决定书,要求闫某某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30870元。案发后,闫某某积极将所欠工资退还,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洮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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