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8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市**镇**村**组**号,住江苏省扬州市**区**村**栋**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4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与湖北**有限公司签订《垃圾分类环保屋劳务分包合同》和《厦门垃圾分类环保屋劳务联合施工协议》,承包环保小屋制作及安装,并雇佣崔某某、孔某某等19名工人在龙海市**镇**村加工厂作业。截止2019年11月20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拖欠崔某某、孔某某等19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94270元。2019年12月9日,漳州**局向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前支付全部工人工资,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逾期仍拒不支付。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于2020年3月4日代其付清了全部拖欠工资款。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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