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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9********,汉族,中专毕业,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区**花园**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乡**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3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抓并获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于2019年2月13日被南阳市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至南阳市看守所,因案情复杂延长拘留至2019年2月20日,经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批准,于2019年2月2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闫某某与苏州***装饰装修公司口头达成南阳市恒大**11、12、15、16、17号楼贴瓷砖的劳务承包协议,2018年6月该工程完工。闫某某与苏州***装饰装修公司沈总(具体姓名不详)约定以52元一个平方价格结算,工程完工后苏州***公司项目经理邱某某按河南当地42元一个平方结算,闫某某与苏州***装饰装修公司未签订劳务合同,致使闫某某与苏州***装饰装修公司之间产生纠纷而***公司实际也未将工程款与闫某某结算清。工人朱某甲与朱某乙先后跟随闫某某在张家港市和南阳市干活,二人分别于2018年2月和2107年10月与闫某某写下了两个工地的工资结算清单,闫某某分别欠朱某甲7.3万元,欠朱某乙2.1315万元。闫某某与2018年春节前后支付给朱某甲4万元,朱某某5000元工资后与二人失去联系,闫某某与二人之间所欠和支付款项均未说明为结算哪个工地的工资。2018年6月,朱某甲和朱某乙向南阳市劳动部门投诉闫某某拖欠工资一事,劳动部门多次与闫某某取得联系后让其支付所欠工人工资,但闫某某拒不支付朱某甲与朱某乙二人工资。2019年2月15日闫某某将朱某甲与朱某乙的欠款付清,两人表示谅解,不再追求闫某某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闫某某已支付完拖欠的工资,社会矛盾已经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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