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73********,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与涉案人董某某为同学关系,董某某为涉黑案件首要分子。

2015年12月4日,董某某借用闫某某身份证以人民币1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二期**区**号**室的房产一套。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董某某于2018年9 月被抓获归案。2018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首次找到闫某某就董某某的房产情况进行询问,闫某某如实陈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闫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