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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1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4日被东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厂胡同2号对面,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口角进而互殴。闫某某用拳击打黄某某面部,造成黄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闫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已经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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