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诉刑不诉〔2019〕32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71********,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会东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铁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与邻居肖某某因挖排水沟问题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扭打,致肖某某腰部受伤。经会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肖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闫某某家属代其支付肖某某人身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万元并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闫某某与其邻居肖某某因琐事发生撕抓并致肖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和解及认罪认罚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害方亦有相应过错,为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倡导睦邻友好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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