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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52********,汉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25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17时许, 在唐山市丰润区****村闫某某家北门口,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后,闫某某用拳头殴打刘某某胸部致其胸骨骨折。2019年8月29日经丰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闫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无犯罪前科劣迹,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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